紅網株洲站10月9日訊(分站記者 若葉 通訊員 黃山 王瑩 薑馨 蔡歐亞)今天,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根據省住建廳印發的“湘五條”精神,並結合株洲實際情況,中心對我市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政策做了部分調整,並從本月13日(以系統錄入時間為準)起執行。
  “40、50”內退職工可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公積金提取方面,銷戶提取政策對“40、50”內退職工放開。原國有改製企業員工,單位已停止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或已辦理了封存,持單位內退職工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身份證均可至公積金中心辦理。
  購(自建房)不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從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改為在預售合同簽訂備案日(自建房許可證發證日)起三年內、房屋產權證發證日起一年內可各提取一次,兩次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購(自建)房房價。
  此外,無房戶租房如需提取公積金付房租,可憑產權管理部門的無房證明,每年每戶提取一次(夫妻雙方提取合併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7200元。
  省內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株購房均可貸款
  
  “湘五條”第二條指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繳存地以外的省內其他市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向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樣,在株洲,繳存人在全省範圍內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在株洲購、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內或取得房產證在1年以內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借款人(含共有產權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合併計算貸款額度的,應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
  購買(套內面積180平米以內)、建造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在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的基礎上,從貸款一年後才可提取公積金沖本改為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核減可貸額度。
  按月對沖還貸期間,留足6個月月還貸額後,借款人賬戶餘額仍超過2萬元的,貸款一年後每年可提取1次沖抵貸款本金,對沖協議繼續有效。
  繼續執行現行貸款收入能力及信用逾期認定標準。對於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配偶,需提供的銀行工資流水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從12個月調整至6個月。使用提取賬戶最低保留額由100元調整至1元,共同借款人銷戶提取的,可提取全部月用於償還貸款。  (原標題:株洲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40、50”內退職工可銷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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